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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北酒所酒类交易平台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1-12 10: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酒所酒类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交易酒品的品质, 切实维护交易平台各参与方的权益,交易平台在全国范围内筛选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对拟上线交易的酒品进行鉴定。为规范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的行为,加强对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平台的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在交易平台规定范围内开展酒品鉴定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的授予


第四条 申请成为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 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派出从事交易平台规定的酒品鉴定、包装、密封等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业务资质、能力和业界公认的专业水平;
(四) 具有良好的市场形象和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 了解酒类交易市场,承诺遵守交易平台管理规定;
(六)至少有一名鉴定人员具有国家级机构或国家级行业组织颁发的专业证书;
(七) 交易平台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须遵照如下流程:
(一) 提交申请
1. 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它相关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2. 公司简介一份;
3.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 鉴定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
5. 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与鉴定人员之间的聘用证明文件一份;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交易平台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二) 签订协议及费用缴纳
通过审核后,交易平台将以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机构,申请机构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与交易平台签订《北酒所酒类交易平台酒品鉴定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并按服务协议约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   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可开展的业务范围:
(一) 酒品鉴定;
(二) 交易平台指定的其它业务。
第七条   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在开展酒品鉴定业务过程中禁止发生以下行为:
(一) 鉴定尺度不一,暗箱操作;
(二) 擅自以交易平台名义收取费用;
(三) 泄露交易会员的信息,并以此牟利;
(四) 未经交易平台许可,以交易平台的名义组织宣传、投放广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的营销活动;
(五) 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交易平台管理规定及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八条 为加强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的管理,保护广大交易平台会员的利益,交易平台有权对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 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在提供本办法约定的服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监管政策的规定,严格按照交易平台的要求执行;
(二) 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须对其鉴定过的酒品出具鉴定意见;
(三) 如交易会员对酒品产生异议,交易平台有权指派专家委员会成员对酒品进行二次鉴定,二次鉴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四) 当二次鉴定结果与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此前出具的结果不一致时,第三方鉴定机构应当对因信赖其鉴定结果而购买酒品的会员进行相应赔付,赔付标准为按照成交当日该酒品挂牌平均价;
(五) 如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5个工作日内没有完成赔付工作,交易平台有权使用其保证金先行赔付,之后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须按要求补足保证金;
(六) 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的鉴定工作是独立的,交易平台不予干涉,但有权监督、规范其鉴定流程;
(七) 如因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的不当行为给交易平台造成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第九条 交易平台与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之间系合作关系,双方各自独立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的资格撤销:
(一) 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在开展鉴定工作过程中若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交易平台规则制度以及本办法的情况,且在要求的期限内未采取纠正措施的,交易平台有权撤销其鉴定资格,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交易平台撤销其鉴定资格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事项;
1. 结清在交易平台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2. 退还与交易平台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
3. 交易平台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二) 被撤销鉴定资格的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交易平台将终止与其的合作关系。因为被撤销资格的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的行为给交易平台带来其他损失的,交易平台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未涉及上述第十条所列情形时,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资格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可终止:
(一) 服务协议到期不续约的,经交易平台核准,并且市场无投诉反馈,且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无拖欠交易平台相关费用之情形的,交易平台于服务协议到期次日正式终止与其的合作关系。
(二) 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服务协议期间提前终止合作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经交易平台核准,并且市场无投诉反馈,且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无拖欠交易平台相关费用之情形的,自交易平台通知之日起,正式终止双方合作关系。
(三) 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减资后,注册资本低于100万元的。
第十二条 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平台提交书面报告:
(一) 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 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 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 变更营业网点、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五)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六) 发生3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七) 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所处罚;
(八) 交易平台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平台与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签订的《北酒所酒类交易平台酒品鉴定服务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交易平台会员自行与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签署鉴定协议,并按相关协议约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仅提供酒品鉴定服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理解为交易平台之代理人,更不得理解为交易平台对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的行为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第三方鉴定服务机构应以其自身名义独立提供相关服务,并对其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将根据交易平台的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交易平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北酒所酒类交易平台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