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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北酒所酒类交易平台第三方仓储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9-06 12: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酒所酒类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交易酒品的安全,切实维护交易平台各参与方的权益,交易平台在全国范围内筛选第三方仓储机构,对交易平台交易酒品进行监管。为规范第三方仓储机构的行为,加强对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平台的第三方仓储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仓储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在交易平台规定范围内提供酒品仓储、交收等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第三方仓储机构资格授予

第四条 交易平台对指定交收仓库实行审批制,申请成为第三方仓储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经营资质;

2.储存条件良好,符合酒类商品仓储特性要求,仓储设备完好、齐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3.具备良好的出入库装卸能力和交通运输条件;

4.符合国家危险品管制规定及消防安全法规;

5.有严格、完整的商品验收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6.具备进行交易平台仓储、交收业务的能力,能实时准确地反映保 管商品的动态情况;

7.具有良好的市场形象和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8.遵守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交收办法等;

9.交易平台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第三方仓储机构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仓库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及仓储场所仓位总图;

4.仓库商品出、入库制度和存储商品管理制度等;

5.仓储方所持有的特殊行业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有);

6.交易平台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审批程序:

1.交易平台对仓储机构提交的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2.交易平台根据初审结果对仓储机构进行实地调研和评估;

3.审核通过后,交易平台以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机构,申请机构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与交易平台签订协议或合同。

4.交易平台通过官网公示仓储机构基本信息。

第三章 第三方仓储机构的管理

第七条为加强第三方仓储机构的管理,保护广大交易平台会员的利益,交易平台有权对第三方仓储机构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1.第三方仓储机构在提供本办法约定的服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监管政策的规定,严格按照交易平台的要求执行;

2.酒品入库时,仓储机构工作人员应该对品名、规格、数量、包装标识等进行复核,经交易平台相关人员、仓储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后才可办理入库;

3.酒品不符合标准、包装不符合规定的酒品不得入库,仓储机构工作人员应及时与交易平台联系;

4.入库酒品应根据其自然属性按品种分类、分批码放,挂牌标示清晰准确,留有间距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5.严格执行酒品存放分区域管理:合格品储存在合格区,待验品储存在待验区,不合格品储存在不合格区;

6.办理酒品出库和发货时须交易平台和仓储机构工作人员同时在场,按照提货单信息办理,出现信息不符时应立即告知交易平台;

7.第三方仓储机构要科学、合理得进行库房管理,在包装、搬运酒品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杜绝因保管不善或操作不当造成丢失、酒品损坏、包装变形等问题;

8.第三方仓储机构工作人员要坚持库房台账,日清、月盘点,要求帐实相符,发现不符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对无下落或质量发生变化的酒品要及时与交易平台联系,做好处理工作;

9.第三方仓储机构应保持库房环境安全、整洁,要求库房地面无杂物,标签货架整齐、整洁,包装箱、包装瓶垛位整齐、无杂乱绳头;

10.第三方仓储机构应在库房内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并妥善保管好监控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30天,交易平台有权随时审看监控信息。未经交易平台书面同意,仓储机构不得将监控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政府监管部门工作需要的除外);

11.交易平台存放于第三方仓储机构的所有酒品,如发生损坏、丢失,如需仓储机构承担赔付责任时,赔付标准按照成交当日酒品挂牌平均价赔付;

12.第三方仓储机构须指定专人负责交易平台的相关业务;

13.第三方仓储机构需出具明确的收费标准,交易平台在官网进行公示;

14.交易平台存放于第三方仓储机构的所有酒品,须购买商业保险,保险赔付价格须按照确权价赔付;

15.第三方仓储机构所提供的仓储服务接受交易平台监督、规范;

16.交易平台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交易平台与第三方仓储机构之间系合作关系,双方各自独立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第三方仓储机构的资格撤销:

1. 第三方仓储机构在提供仓储服务过程中若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交易平台规则制度以及本办法的情况,且在要求的期限内未采取纠正措施的,交易平台有权撤销其资格,第三方仓储机构应当在接到交易平台撤销其资格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事项:

1)配合交易平台完成已申请提货酒品的全部出库及其他库存酒品移库工作;

2)结清与交易平台的全部债权债务;

3)与交易平台签订解除合作的相关法律文件;

4)交易平台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2.被撤销资格的第三方仓储机构,交易平台将终止与其的合作关系。因被撤销资格的第三方仓储机构的行为给交易平台带来其他损失的,交易平台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3.未涉及上述第九条所列情形时,第三方仓储机构资格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可终止:

1)服务协议到期不续约的,第三方仓储机构需于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向交易平台提出书面申请,经交易平台确认,无市场投诉、无拖欠交易平台相关费用的,交易平台于服务协议到期次日起正式终止与第三方仓储机构的合作关系;

2)第三方仓储机构因特殊原因需在服务协议期间提前终止合作的,须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交易平台核准,且确认无市场投诉,无拖欠交易平台相关费用的,自交易平台书面通知第三方仓储机构之日起,正式终止双方合作关系。

4.双方终止合作时,第三方仓库有责任协助交易平台完成全部库存酒品的移库工作。

第十条 第三方仓储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平台提交书面报告:

1.变更法定代表人;

2.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3.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4.变更营业网点、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5.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6.发生3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7.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所处罚;

8.交易平台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第三方仓储机构资格的确认或取消,交易平台会通过官网进行公示。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北酒所与第三方仓储机构签订的《北酒所酒类交易平台仓储服务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第三方仓储机构仅提供酒品仓储及交收服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第三方仓储机构理解为交易平台之代理人,更不得理解为交易平台对第三方仓储机构的行为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第三方仓储机构应以其自身名义独立提供相关服务,并对其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交易平台会员自行与第三方仓储机构签署仓储协议,并按相关协议约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将根据交易平台的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交易平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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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